信件标题: | 2002年到2012年村组长汤运发,会计汤保民以权之便合伙套用国家土地,私自变卖归私有,贪污金额巨大!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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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日期: | 2024-12-19 | 接收日期: | 2025-01-07 |
来信内容: | 事件时间:2002年到2012年期间 事件地址:唐河县少拜寺镇小河李村汤庄(当时街道扩建) 事件描述:1.少拜寺镇街道扩建,当时汤运发任村组长,汤保民任村会计。以权利之便合伙套用国家土地,侵占少拜寺小河李汤庄组村民集体的财产,在本组后街道上合伙建房5间,说是建少拜寺汽车站占地五亩,挪用公款建成,2011年私自变卖几十万元,归私有,村组群众没分一文。 2.2002-2012年间,村组账务归会计一人总管,每年的收入开支从来都不向人民群众公开。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,垄断村集体的房产归自己所有。 私自变卖房产地皮归私有信息如下: 第一座:卖给郝常庄 刚(人名) 三间 第二座:卖给郝群(人名)三间 第三座:卖给李爱东(人名)两间 第四座:卖给(天成)两间 价钱21万 第五座:卖给(赵应朋)两间 价格20万 等等还有很多… 以上请自然资源局及纪检委实地核实调查,查账目。响应习主席指示 严打腐败分子! | ||
办理单位: | 少拜寺镇 | 办理日期: | 2025-01-07 |
办理结果: | 2024年11月22日晚,金义胜(金长军、金萍之父)在迟迟等不到女儿金萍放羊回家的情况下,找亲朋好友去其女儿经常放羊处寻找,后在大张庄村二组一堰塘内发现自家淹死的羊,堰堤上留有其女儿充饥的方便面等随身物品,遂怀疑其女因羊落水,下水救羊。后现场找寻人员随即使用竹竿等工具在堰塘内进行打捞,最终在堰塘内发现其女儿尸体,随即收殓回家中。11月23日下午,金义胜及家人将金萍下葬。在此过程中该户未向村委通报此事,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。 2024年11月26日下午,金长军及其母亲(郑雪梅)到支书张明亭家向其反映其女金萍溺亡之事,表示其女溺亡是有人偷挖堰塘,导致堰塘水位过高,村委对此负有责任,支书对其进行安慰并问其有什么需求,该户提出需安葬费一万余元。支书表示村委会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,了解详细情况。支书随即召开村三委班子会,讨论该事件情况,经班子会研究:1、由支书牵头调查了解相关情况;2、由村委治保主任张剑侠、后备干部张青松两名同志对该户进行安抚、劝慰、疏导,并了解其现实需求。11月27日上午,村支书带领村监委会主任、二组组长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,该堰塘名叫官堰,属大张庄村二组集体所有,未发生过经营性承包。其间,治保主任张剑侠、张青松两名同志带着慰问品到该户家中进行沟通、慰问。 2024年11月29日,管理区及村委开会研究,鉴于该户突发意外事故,可能会造成生活困难,由村委按照程序向镇政府申请临时救助,安抚该户,并安排治保主任张剑侠同该户保持沟通,由该户向张剑侠提供办理临时救助所需相关材料。 12月5日早上8点左右,金义胜(金长军、金萍之父)到支书家中提出,将安葬费金额提高到5万元,并表示如村委无法满足其诉求,就进行信访。支书随即召开三委班子会,会上班子成员一致认为,帮助该户申请临时救助,属村委人道主义关怀,但该户向村委索要安葬费且金额较大,属不合理诉求,认为该户应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诉求。12月5日上午金义胜(金长军、金萍之父)在离开支书家后,到镇派出所反映其女儿死亡一事,派出所向其了解死因,金义胜表示其女儿属意外溺水死亡,且对死因表示无异议。随后派出所派出干警到该户家再次询问对其女儿死因有无异议,是否需要立案侦查,该户表示对死因无异议,不需要立案侦查。其间金义胜还到镇信访办反映其诉求,镇信访办按照信访程序进行受理,并下发了信访受理告知书。 12月16日,管理区在前期调查、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与金义胜见面现场沟通。管理区向该户建议:1、向公安机关报案。一是调查明确金萍真实死因,二是调查该户反映偷挖堰塘一事是谁所为,明确责任主体。2、建议金义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走法律程序,起诉相关责任主体。 12月19日,管理区组织村委、二组组长及金义胜召开调解会,会上金义胜表示,其诉求为金萍的安葬费加赔偿金共计8万-10万元由村委负责,并明确表示不愿意走法律程序。村委认为该堰为二组集体所有,与村委无直接关系,无需承担赔偿。建议金义胜走法律程序,依法依规进行起诉。 结合前期调查情况,事发堰塘属大张庄村二组用于农田灌溉的基础设施,自堰塘形成以来,未发生过经营性承包活动,属非营利性公共场所,且金萍在事发时已年满二十周岁,身体健康,智力健全,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于下水救羊可能出现的风险具备判断能力,应承担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。
祁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|